释义 |
诉讼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为: 1、调解和好,无新情况,无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2、原告自动撤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4、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