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汽车保险需要哪些 |
释义 | 办理汽车保险需要的材料: 1、投保车辆行驶证; 2、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 4、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5、车辆合格证、新车购车发票; 6、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关系的证明或契约(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 7、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约定驾驶人员的); 8、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 9、投保单; 10、上年车险清洁保单(申请无赔款优待的); 11、单位证明及个人委托书(个人车辆单位使用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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