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条件: 1、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可能因主体缺乏行为能力而不生效;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 保险合同 ,该保险 合同无效 ; 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法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法律客观: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