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流程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