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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释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流程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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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