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告人否认指控、复杂共同犯罪、盲聋哑人或辩护人无罪辩护;二是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事实证据有争议、被告人是否犯罪有争议、被告人要求普通程序或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简易程序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无需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实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实践中,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适用简易程序。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一些情况包括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人民检察院在存在争议、刑期可能超过3年或被告人要求普通程序的情况下也不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害人能提供足够证据,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减少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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