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孤儿院领养孩子不要钱,但是收养人要符合领养条件,并且要办理合法的领养手续。收养人要符合的条件是自己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能够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没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收养孩子时应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