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本和终结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在法律上“终本”这个词语并不存在。 其法律依据来自《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规定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终结执行是整个案子机会比较小,比如被执行人死了,没遗产没义务承担人、公司破产了,剩余财产无法全部覆盖债务的,所以还不如就结束整个执行程序,腾出手来搞有希望的事情。而终本,并不是没有希望,有的是恶意躲债转移财产,有的是暂时没钱但是有能力挣钱来偿还,终本以后法院会定期去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跟踪式监控,一旦有了财产又能重新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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