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结语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订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在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需要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在合同成立前完成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才能成立。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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