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百伦商标抢注是否构成侵权? |
释义 | 新百伦商标抢注是否构成侵权? 新百伦公司没有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也没有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构成侵权。《商标法》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有4种,即权利人的损失、侵害者利润、许可费用、法定赔偿。对其适用遵循相应的位阶。即在前一种计算方式无法确定时,适用下一种计算方式。商标,往往代表着一个品牌,一个企业。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长时间的品牌价值积累的表现。所以,商标也被人们称为“永动的印钞机”。企业应该注意保护商标这一类无形的资产,以免在这一个小小的环节被别人利用被迫付出高额的代价。 中国《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使得很多名字非常好的商标被抢先注册,然后待价而沽。而一心想要发展的企业想要注册个“好听、好看”一点的商标变得难上加难。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系列以中文译名商标为核心的争议纠纷中,中国的商标管理机构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一、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 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二、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三、权利冲突问题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由此可见,尽管新百伦在使用时间上远远早于ewbalace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但实际上还是构成了商标抢注侵权。实际上,商标抢注是否违法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个人的商标一是逐步增强,这也让一些抢注的人无投机取巧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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