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的保障措施。大病保险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大大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那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是多少?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 一、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居民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内的费用。 三、大病保险赔付标准及比例 1、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万元。 2、赔付比例。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医保相同,按公历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赔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赔付60%,10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赔付70%。 3、赔付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起付标准、赔付比例及赔付限额如需调整,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具体研究确定。大病保险医疗费的发生、赔付、结算等均采用公历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连续治疗的,要在年末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划分。 四、大病保险结算方式 保障对象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期间产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承保机构负责审核赔付;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