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4.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5.变质的;6.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7.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