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
释义 | 生产销售假药处罚,具体如下: 1、仿制生产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仿制生产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其他严重量刑情节根据法律具体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具体有: 1、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综上所述,行为人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的假药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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