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私自打井违法吗 |
释义 | 打井需经审批,私自打井违法。家庭生活和少量取水可不追究。地下水超采地区需严控开采,沿海地区应防止沉降和海水入侵。直接取水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需环保审批。取水申请需水资源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将受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打井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私自打进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可以不予追究(给予了法律的宽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第八条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第九条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成井后,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成井区域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成井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证。 结语 合法合规的水资源利用是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审批私自开采地下水属于违法行为。然而,对于家庭生活和少量取水的情况,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限度。地下水超采地区的严格控制和沿海地区的科学论证措施,旨在防止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以确保合法合规的水资源利用,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和水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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