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家庭自行挖掘井水是否违法? |
释义 | 私自打井违法,需申请合法手续。取水单位应向审批机关申请许可,不同水源需向最高级机关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下,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资源属全民所有,农业集体所有的水属集体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违法取水应停止、赔偿损失。可向水政监察大队举报非法打井,监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加强惩罚力度。取水单位应申领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私自打井属国土资源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将受罚款或刑罚。 法律分析 私自在家打井是违法的,需要办理合法的手续。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开采地下水。违反水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发现私自打井行为可以向水利局的水政监察大队举报,非法打井就是不符合打井的条件或不具有打井的资格非法打井取用地下水。对于非法打井的监管部门是水利局的水政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打市政府的热线投诉。 长时间大量超采地下水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局部形成地下水位漏斗,引起地面沉降,当然也会造成地表植被退化,地下水质恶化。居民私自开采地下水,主要危害是水质可能不达标对身体的危害,以及对地基不稳带来的安全隐患。水利部门对此限制许可证的审批,但目前大多数自用水井都是用更为隐蔽的抽水泵,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巡查范围和深度,加强惩罚力度,那么私自开采地下水的现象就能得到遏制。 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地下水属于国土资源,所以私自打井归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对于违法行为可能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刑。 结语 合法取水是保护水资源的基本要求。私自打井违法,需申请取水许可。不同水源需向对应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水利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属于集体所有。开采地下水需统一规划,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开采。违法行为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发现私自打井可向水利局举报。超采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植被退化和水质恶化。加强巡查、惩罚力度可遏制私自开采地下水。取水单位需申领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凿取水井。私自打井属国土资源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将受罚款或刑罚。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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