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进入换股期通常是利空。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