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如下: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一般以缔结婚姻关系为附加条件。即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