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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村兽医防疫员养老最新政策
释义
    关于“赤脚兽医”养老问题:当前,随着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进一步明晰,中央财政无相关支持渠道,老兽医问题可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即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基层兽医,可根据其收入情况和缴费能力,选择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
    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兽医的概念越来越模糊了。其实在中国,高等畜牧兽医人才,主要由各农业高等院校来培养,各农业高等院校均开设有这三个专业,如中国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和甘肃农业大学等;关于乡村兽医的管理规定、性质及劳动报酬问题解答。
    乡村兽医的法律地位及管理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6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由此可看出, 动物防疫工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乡级人民政府承担村级防疫员的管理职责,乡级畜牧兽医站承担其业务指导职责,即“政府管密度,部门管质量”。
    关于乡村兽医的性质及报酬
    (一)乡村兽医的性质。村级防疫员,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村兽医”、“赤脚兽医”,是指各乡镇根据其养殖数量、防疫任务,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春季在3-4月,秋季在9-10月,每季15-20天)开展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由村委会与当地畜牧兽医站协商后,在本村推荐的1-2名身体健康, 自愿在春秋对农户饲养的畜禽实施集中免疫,对饲养圈舍进行消毒灭源等工作的农民(绝大部份时间是耕种自己的责任田、外出打工,其从事农业生产、打工收入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有技术的村兽医可以饲料销售或动物诊疗等经营性行为获得收入)。
    其管理是:在土地包产到户前,人员由村社对村兽医进行管理,业务由畜牧兽医站指导,并按照春秋集中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时间(天数),由村社给予记工分,参与集体劳动报酬分配;在土地包产到户后,集体无法给予村兽医记工分,但春秋集中动物防疫工作仍还得继续开展,人员用工就采用市场化管理,防疫业务仍由畜牧兽医站指导,但劳动报酬采用市场化的按劳计酬形式。
    所以,村兽医用工 具有市场性(协商用工,用工双方协商用工时间、报酬)、季节性(春、秋动物防疫)、临时性(每季集中防疫工作日15天左右)、按劳计酬(按实际完成防疫注射或消毒的畜禽头只、户或社计算劳务报酬)等特点。
    (二)乡村兽医报酬。土地包产到户前,由村社集体记工分分配报酬;土地包产到户后,报酬推向市场化,按劳取酬,具体有以下三种模式,但每种模式都需验收,在完成畜禽防疫任务和质量后,资金采取四个一点(即:县财政预算一点、乡镇财政补助一点,畜牧部门统筹一点,向省市级争取一点)统筹,由畜牧兽医站支付:
    1、以按未合并村社前的老社为单位,每个社80-120元/季付给村兽医报酬;
    2、按防疫头(只)数,按每头(只)数计算报酬,一般是大中家畜(猪牛)1元/头.季,家禽(鸡鸭鹅)0.1-0.2元/只.季付报酬;
    3、按防疫天数计算报酬,一般是80-100元/天。
    这样计算下来,春秋付给村兽医的防疫报酬,每人2400-3000元/年,已经达到或接近外出务工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
    一直以来,法律法规从未涉及到村兽医按村社干部或畜牧兽医站职工那样,按时按月定额发放工资等,其春秋集中防疫的收入也是市场化和协商达成给付足了报酬的;在春秋防集中防疫时间以外,村兽医凭借其技术,为养殖农户诊治病畜禽挣取收入,这部份收入,任何单位和部门既没有提取管理费用,也没有把它作为单位收入。这部份时间应当认为是村兽医凭技术为农户服务在为自己挣收入, 其防疫误工天数实际只有春秋防集中防疫期间的误工,天数为30-40天。
    关于“退休补助金”少的问题
    (一)关于乡村兽医的“退休”问题
    根据法律对村兽医的定性及村兽医用工的市场性、季节性、临时性、按劳计酬性质,村兽医主要从事农业工作,在防疫工作量减少,市场报酬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由流动。所以, 村兽医是否从事村级防疫工作,由其自己决定,因此,自己不再从事村兽医工作了,也不是退休,也不能称作退休。
    (二)对不再从事村兽医工作村兽医的“补偿“问题
    由于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养殖结构的变化,散养畜禽逐渐减少,部份村兽医认为按劳取酬待遇没有达到期望值,部份村兽医由于年龄偏大不愿意再从事该工作,这两部份村兽医就要求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但在法律层面上,其工资待遇,养老保险等没有法律来支撑,各畜牧兽医站从人性化考虑出发,按30-50元/年给予其在从事村兽医期间一次性的奖励补偿,并协议与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再无任何劳动和经济关系,也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劳动和经济补偿,多数村兽医也赞同此补偿方式,并签字领取了补偿费。
    当今时代,畜牧业已经由家庭副产业发展成为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的主要标志。我国畜牧业发展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十五”以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增加畜牧业比重。由此看来,相关的兽医人员是很被社会需要的。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
    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6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 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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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