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下车位没产权,若是租用的,租赁期限最高为二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没产权的地下车位,属于租赁,对于租赁的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一次性约定不能超过二十年。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地下车位的面积被列为公摊面积,那么这种车位是没有产权。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并没有被列为公摊面积,并且是开发商单独取得的产权,那么地下车位就是共有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