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言语过激、情绪激动可能会对刑事辩护策略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该情况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有权自辩、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庭审判中,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有权发表意见,进行质证、辩论、申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质证证人、辩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有权拒绝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法庭主持人应当制止令人反感的言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向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不得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审判、仲裁、行政处理的公正和廉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业或者注销执业证照,由律师协会予以纪律处分:(一)违反职业道德;(二)有严重失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