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遭受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有: 1、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2、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求助,请求予以劝阻、调解;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