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 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