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中人格混同法律规定 |
释义 |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但是我国法律又规定了,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混同又细分为业务混同、财产混同和人员混同: 业务混同一般是指公司的业务和股东的业务不能做清晰的区分,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在形式上无法确认或不符。 财产混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是人格混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财产混同可以发生在股东个人和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等多种关联关系中,其表现形式有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各自所有的设备难以区分;股东随意调用公司的盈利,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等。 人员混同,即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公司与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形式上相互独立,但人员严重交叉、重叠,实为一体,使得公司因不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而失去独立性。人员混同一般是指在关联公司之间,人员在任职上存在高度重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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