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请假工资的扣除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一、工作满10年年假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