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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好医保住院医疗报销范围
释义
    好医保住院医疗报销范围有:
    1、不限病种,年累计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报销部分后,超过一万元部分100%赔付;
    2、报销费用涵盖住院费、手术费、特殊门诊、住院前7后30天门诊等。
    好医保主要报销范围包括一般医疗和重疾医疗。
    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连续投保的不受此限)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先按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后,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业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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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