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保证书获得流程如下: 一、申请国家级、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 4、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5、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将淘汰的产品。 二、凡申请国家级、省级认定单位,可向省环境保护局或本市环境保护局领取《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申请省级认定的产品,本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认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本省环境保护局进行评审。申请国家级认定的产品,由本省环境保护局进行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审。 申请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国家公布可开展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类; 2、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