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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唆他人杀人怎样判
释义
    教唆杀人按故意杀人罪判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杀人的量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无论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未遂,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教唆行为,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犯的认定
    (一)教唆犯只对与自己的教唆行为具有心理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例如,甲教唆乙杀害A,乙在寻找A的过程中遇见了自己的仇人B,进而杀害B的,乙对B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但甲不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因为甲的教唆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由于乙已经开始实施了杀害A的预备行为,故甲仅负杀人预备的责任。
    (二)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当然,应当同时考虑教唆犯的从属性质以及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被教唆者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三)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所谓共犯的正犯化),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四)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例如,甲教唆乙对丙实施财产犯罪,言明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抢劫方法均可。如果乙实施了盗窃罪,则对甲也定盗窃罪;如果乙实施了抢夺罪,则对甲亦定抢夺罪。如果乙没有实施上述犯罪,根据教唆犯从属性原理,对甲不能以教唆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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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