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第十条 |
释义 | 法律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相关不可以报考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综上所述,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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