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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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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