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行政机关没有法人证书。但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却作为该机关的法人代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上级党委政府任命文件为准,是“任命制”的当然法人,是法律法规认可的法人代表,在各种需要法人代表出面的场合,以法人代表的名义出现(出席)。 因此,机关没有法人证书,但主要负责人作为机关的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为上级党委政府任命文件。 一、机关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法人的活动方式是利用国家权力对教育、文化、军事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同时,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特许设立。由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3、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机关法人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机关法人无法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机关法人的活动经费由国家拨给。 4、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这是对机关法人的限制性要求。 二、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