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地地级市级公证处。 一、涉外公证认证办理机构是不一样的。涉外公证通常是在具有涉外资质的公证处办理,这样的公证处有很多,一般各个城市都有,当事人需要去户籍地的地级市公证处申办。如果涉外公证书需要办理认证,那么当事人需要前往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如果目的国家有要求,当事人办完外交部认证以后还得去大使馆办理公证书的二次认证,也就是使馆认证。 二、涉外公证认证办理步骤主要有三个,即公证、外交部认证、使馆认证。公证是第一步,当事人需要前往户籍地具有涉外资质的公证处申办,申办时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例如: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审核通过并缴费后,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拿到公证书。 外交部认证是第二步,当事人需要前往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进行公证书的首次认证,其办理时间一般是4-6个工作日。外交部认证办完后,当事人即可进行第三步操作,也就是使馆认证。使馆认证通俗地讲就是公证书的二次认证,其办理时间较长,可能需要十几个工作日。 三、申办涉外公证事项,当事人一般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和文件: (1)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卡、工作证、护照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也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管理部门主要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大专院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档案管理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证明信应有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②当事人所去的国家及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如:留学、工作、探亲、定居、旅游等); ③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等。) (3)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若干(如:毕业证书、结婚证等)。 上述证明材料和文件均交由承办公证员审核,当事人在接受承办公证员的询问,并在承办公证员制作的接谈笔录上签名后,承办公证员认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该公证事项即视为受理。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及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公证费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