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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释义
    法律分析:(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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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