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工伤或疾病,职工如何应对? |
释义 |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是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若非因工原因受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岗位,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辞退职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是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则单位一般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的,则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来辞退职工或者额外支付给职工一个月的工资。 拓展延伸 职工工伤或疾病如何申请医疗保险赔偿? 职工在遭遇工伤或患疾病后,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保险赔偿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的支持。首先,职工应及时就医并确诊工伤或疾病,同时保留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报告。然后,根据所在地的规定,职工需要填写医疗保险赔偿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申请材料齐全后,职工可以将其提交给所属的医疗保险机构,并按照要求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医疗保险机构将根据职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赔偿。职工需要密切关注申请进展,并及时与医疗保险机构沟通,以确保顺利获得医疗保险赔偿。 结语 合理的工伤保障制度是保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决策。职工可通过申请医疗保险赔偿,获得相应经济支持和医疗费用补偿。职工需及时就医确诊并保留相关证明,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必要文件,提交给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手续。密切关注申请进展,与机构沟通确保顺利获得赔偿。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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