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
释义 | 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2)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3)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3、信托方案设计须明确标的股票的质押率上限和每股受让价格上限(业务部门和交易对手商定价格),并按照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日质押股票的20日均线价格*公司觉得的抵押率与公司决策的每股受让价格上限孰低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价格。 4、对标的股票设定预警线和追加线 预警线与追加线的设定以受让价格为参照基准,预警线原则上不低于受让价格×160%;追加线原则上不低于受让价格×150%。 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考虑分红、追加等原因调整后的折算价)触及或跌破预警线时,信托经理应于当日通知交易对手做好追加股权质押的相关文件、办理公证,并在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所追加的保证金或质押股票要满足如下要求:(标的股票市值+追加质押的股票市值+追加保证金)≥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160%。 受让价格=股票收益权转让金额(融资金额)÷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数。原则上仅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折算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预警线时,交易对手方可申请取回追加的保证金或解除追加股票的质押,且取回或解质后,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预警线。 信托业务决策后,信托经理应关注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若在信托成立之前,标的股票价格触及或跌破预警线,原则上该笔信托业务应终止实施。 5、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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