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诉讼调解特征,具体如下: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二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综上所述,诉讼调解是自愿的,即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调解。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调解,选择继续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