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土地与树木的法律关系是:根据现代土地观念,树木可以与土地分离并独立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不必享有树木的所有权。我国现行立法存在冲突,森林法与实施条例对林木的归属有不同规定。因此,土地与森林、林木应视为不同的客体物,森林为公有,林木可以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转移,但国有林木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私人可拥有林木所有权,但不获得林地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要注意区分林木与森林的权属。 法律分析 (一)土地与树木的关系 按照传统的土地观,土地之上的树木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原则上不能成为独立的客体。但是,根据现代土地观念,树木不再看作是与土地一体的客体。虽然,在物理属性上,树木与土地不能分离,但是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将两者登记为不同的物,从而完成两者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不再当然享有地上附着物树木的所有权。土地与树木可以分别所有与处分。 (二)我国现行立法分析 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和竹木;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可见,森林资源包括林地及其上的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 我国《森林法》与《森林法实施条例》之间有一定的冲突:依据《森林法》,林木是与森林相并列的两个客体,但是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却被包括于森林之中。问题在于,《森林法》规定,森林不能为个人所有,林木可以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依据《实施条例》,林木包括于森林之中,那么个人就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了。 我国土地与树木的法律关系应为:第一,土地与森林、林木为不同的客体物:已经登记的森林、林木是与土地相分离的不动产,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并可以单独转让。未经登记的林木,原则上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但是如有交易上的必要,也可以与土地分离,转移其所有权。森林、林木与土地分离而独立纯为法律技术之势即登记。第二,森林与林木,法律区别对待:森林一律公有,林木允许私有。第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移,国有林木的所有权可以转移。国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转移为集体、私人所有。第四,私人可以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但是不能因此而获得林地的所有权,也即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因地表上的附着物的权属的变化而变化。私人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权。 从定义上来说,土地和其上的森林应该是分开独立的,即土地使用人无权对森林进行处置,而林木、森林是不动产,可以单独转移获得收益。除此之外,像林木是允许私有的,但森林一般都是公有的,要注意区别。 结语 根据传统土地观念,树木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然而,现代土地观念认为树木可以与土地分离并成为独立的物体。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关于林木是否属于森林的问题。然而,根据土地与树木的法律关系,已经登记的森林和林木可以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存在并可以转让所有权,而未经登记的林木则原则上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此外,森林和林木在法律上有所区别,森林一律为公有,而林木可以为私有。私人可以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但不能获得林地的所有权,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权。因此,我们应该将土地和森林、林木视为独立的实体,区分对待,并注意它们在法律上的权属和使用权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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