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埋藏物是否取得所有权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的归国家所有。有埋藏物或隐藏无被发现后,如果埋藏物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其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如果可以证明埋藏物主人的身份,则该物品属于该继承人,否则归国家所有。 一、埋藏物特点 (1)所有人不明。被埋藏、隐藏之物若有明确的所有人,则不属埋藏物和隐藏物,发一内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 (2)埋藏于地下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属遗失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3)一般为动产。不动产通常不发生埋藏和隐藏的问题。 (4)不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否则,属文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二、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区别 隐藏物,又称“隐蔽物”。指隐藏于不动产或动产之中、所有权不明的物。隐藏物的特点是所有权人不明;不具有显而易见性;一般是动产。但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属于隐藏物。关于隐藏物的归属,现代各国民法大都规定发现人能够享有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 埋藏物,所有权属已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须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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