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宅基地包括的范围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十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限额内规定。 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十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