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
释义 | 强奸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二人以上轮奸”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强奸罪是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和强行性交行为两方面行为的双行为犯,因此行为人无论是先实行手段行为,还是先实行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均为强奸罪的着手。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强行性交的行为。关于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是犯罪既遂,各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主要有三种主张:其一是接触说。即男女两性器官接触即为强行性交行为的完成,构成强奸既遂,两性器官未能接触的是强奸罪未遂。其二是插入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的,构成强奸罪既遂,反之是强奸罪未遂。其三是射精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并且射精而满足犯罪人性欲的,为强奸罪的既遂,未射精的构成强奸罪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插入说。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强奸罪未遂与强奸中止的根本区别。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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