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如果周围居民在节假日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的,这种噪声属当地行政区的环保局管。也可以拨打12369进行投诉。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如果周围居民在节假日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的,这种噪声属当地行政区的环保局管。也可以拨打12369进行投诉。 三、节假日装修扰民噪音法律规定是,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四、噪音多少分以上算扰民 噪音60分以上算扰民。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具体如下: 1、0类标准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