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八路军,全称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后改称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隶属国民革命军战斗序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之一。老红军是指参军的时候是红军,1937年西安事变后,国共合作,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解放战争时期,部队改名为解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