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育儿假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了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应当增加一个小时。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 法律客观: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八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