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费与业主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
释义 | 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 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限制。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 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 (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九)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十一)节日装饰的费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十四)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十五)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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