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广州开四停四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驶入管控区域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自然日,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简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正式公布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通告》)。相关内容如下: 1、精准管控异地上牌本地使用车辆。 2、预计管控区域本地化外地车高峰期减少2万辆。 3、预计九成以上正常临行外地车不受影响。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