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电瓶车上牌新规: 1、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 2、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但本市实行自愿登记的非机动车除外。 3、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予登记上牌。 4、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法律客观: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