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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排放水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及池塘养殖水排放去向,对池塘养殖水排放分别执行一、二级排放标准。在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或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排放水应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入太湖流域水质规划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域(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等)的养殖水应循环使用或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排放水应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入太湖流域水质规划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类(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水域(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养殖水应达到二级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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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