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微权力”是指村(居)组织依法行使和依法协助政府行使的“三资”管理、采购招标、民生保障等村级事务管理中的各种权力。 1、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制度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五议两公开”程序是否到位进行严格监督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实行三年一轮审 4、镇乡(街道)纪检组织加强监督指导 5、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村干部清楚自己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责任权力是什么;镇村干部廉洁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由于办事流程公开了,监督跟上了,达到了“还群众以明白,还干部以清白”的效果 干群关系更加密切,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真正做到了“群众少跑腿,干部勤跑腿”,矛盾少了,包容多了,有力促进了基层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逐年提高。“小微权力”监督制约新机制建设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巩固了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 村级小微权力虽然看起来“微”不足道,但量大面广且处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上传下达”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为解决村级权责不清、程序不严、执行失范、监督薄弱等突出问题,推动村级权力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运行,应着力构建以“四规范、三监督、一问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任性、权力错位或权力失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