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国安局的管理归属问题 |
释义 | 国家安全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两级管理”,不再受地方政府管辖,而是直属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局长由国家安全厅(局)直接任命和管理。 法律分析 实行“垂直领导,两级管理”。不归地方政府管辖。国家安全机关,在2000年9月对自身的领导体制实行调整。领导体制调整之前,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是所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调整之后,实行“垂直领导,两级管理”,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已不是所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而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的直属机构,局长也不再经所在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直接任命和管理。 拓展延伸 地方国安局的权责划分与职权范围界定 地方国安局的权责划分与职权范围界定是一个涉及到地方国安局组织架构和职能职责的重要问题。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地方国安局作为一级机构,承担着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权责划分涉及到地方国安局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职权范围界定则涉及到地方国安局在打击犯罪、反恐维稳、情报收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范围。通过明确权责划分和职权范围,可以保证地方国安局的工作高效有序,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语 地方国安局的权责划分与职权范围界定是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垂直领导,两级管理后,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不再受地方政府管辖,而是直属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通过明确权责划分和职权范围,地方国安局能够更高效有序地履行打击犯罪、反恐维稳、情报收集等职责,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作出贡献。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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