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时如何处理联系不到对方的情况 |
释义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不出庭时,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或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时,可以缺席判决或通过公告送达通知。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一、原告不出庭怎么办 1、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一般有以下情况,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达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2、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3、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1、被告经传唤不出庭,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被告。 2、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传唤通知 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公告送达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相关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结语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如果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可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给下落不明的人。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或按自动撤诉处理。而被告不出庭时,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但若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无法查清案情,则可采取公告送达程序通知被告。相关法律条款包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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