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简政放权。 要使所有管理经济的政府机关同企业从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上脱钩,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 敞开城门。 在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和由城市统一组织城乡的生产和流通的同时,打破封闭和分割。 3、搞活企业。 1981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沙市、常州、重庆先后进行了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1984年4月16日至2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