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今后一个长时期,至少是到本世纪末的近二十年内,要抓紧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第二阶段主要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1984年起,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为适应这种转变,第二阶段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事件有农业方面,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着力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开放第三阶段进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计划与市场关系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反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